看影劇想法律│台劇《生生世世》中的結婚效力

台視八點檔《生生世世》中,明珠與英潔在素梅、明仁、胡奇、金爐與美霞的祝福下,舉行簡單的結婚儀式。聞訊而來的東山怒氣沖沖表示這根本是扮家家酒的婚禮,他與碧美並不承認這場婚禮,並打了英潔一巴掌。這場婚禮到底有沒有效呢?


◎以下內容係整理舊法資料而來,如有錯誤,還請不吝賜教。

首先要確定的是, 明珠與英潔舉行婚禮時,是在什麼時代。從劇情、道具可以知道,兩人皆為民國33年出生。明珠與英潔是在英潔就讀高醫時舉行婚禮,而英潔考大學時曾經重考一年、兩人結婚時明珠已經從助產學校畢業約2年,藉此推斷明珠與英潔舉行婚禮時,大約落在21到23歲間(縱使時間推斷錯誤,至少結婚時英潔已經從雄中畢業一年,至少有18歲),因此兩人此時為完全行為能力人,而適用的是民國54年到56年間的民法。

依當時適用的民法親屬篇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而且兩人的婚約係出於自己的自由意志訂定,應無問題。而兩人也沒有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的親屬關係,所以在親屬關係上也沒有問題。

當時採用的是公開儀式婚制度:「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何謂公開之儀式?此係指「結婚之當事人應行定式禮儀,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認識其為結婚者」簡單說就是結婚的當事人舉行的儀式,要能讓人能從外觀上知道結婚之當事人進行結婚,而儀式的公開,並不限定要不特定人確實看到儀式進行,只要能達到不特定人有共見共聞的效果即可[1]。實務上亦曾認為,必須要有儀式,儀式內容要能讓人看得出來是在舉行婚禮,採古禮或宗教儀式,在非所問,但單純請客吃飯並不屬於儀式[2]。而證人的部分,必須在場親見公開儀式的舉行,並願意負責證明婚禮之舉行[3]。

就電視劇中的劇情、場景,明珠、英潔兩人係在素梅的冰店擺桌請客,兩人穿著白色衣物,形似穿著白紗,並配戴寫有新郎新娘字樣的紅色胸花,兩人有交換戒指、擁抱親吻等在當時社會認為在結婚儀式中會有的行為,店內牆壁上貼有象徵結婚喜事的「囍」字剪紙,從外觀上看起來確實得以使不清楚事情細節之人,認為兩人正在舉行婚禮。而冰店為公開場所,任何人均能進出,經過之人往內看視亦應會認為在舉行結婚儀式。至於參與婚宴的美霞、金盧、明仁、素梅、胡奇等人,事前即知雙方有廝守之意,婚禮當下亦知兩人確實有意共結連理,因此在儀式上應無問題,結婚應屬有效。至於東山主張家長未允許英潔結婚、「真正的婚姻是要經過上帝賜福」而認為兩人結婚無效,完全係因為東山夫婦不認同無家世背景的明珠,且英潔、明珠二人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結婚有公開儀式與證人,僅以未行宗教儀式、未得到父母允許,似乎無據。


從惠子老師說明珠沒有資格管英潔車禍的事情,正好反映社會風氣中,媳婦、女婿能不能真正成為配偶原生家庭的一員,關鍵不是兩人的婚姻效力,而是有沒有得到對方家庭中真正掌權人的認同。明珠、英潔之間的婚姻就算有效,只要碧美、東山沒有接納她,她就沒辦法以英潔的妻子的身分,進入趙家大門、參與趙家的事務。就像登城的外遇對象靜惠,始終無法進入謝家大門,便是因為身為謝家真正掌權人的謝李幸直言不諱她只承認周惠子這個媳婦,就算登城與靜惠間有感情、有孩子,只要謝李幸只承認周惠子是自己的媳婦、沒有要求登城與惠子離婚,那靜惠永遠沒有辦法成為登城名正言順的妻子,只能當細姨。

其實資料整理到這、搭配劇情,可以發現,英明兩人的結婚效力應該是沒問題的,然而一段婚姻的順遂與否,不僅繫於結婚的有效性,身邊人的認同與態度,也會影響一段婚姻能否走下去。


[1] 最高法院 85 年台上字第 860 號民事判決。

[2]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551號判例、26年院字第1701號解釋,轉引自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新論,頁106-107,修訂12版,2015年10月。

[3]同前註2,頁107。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會計準則公報資料